1 范围
本标准产品适用于钢结构、桥梁、化工厂房、钢架、及机械设备的防腐。本产品具有良好的耐溶剂, 耐酸、碱、盐,可以应用在要求比较高的恶劣环境中。
3 技术要求
| | |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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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 | 指 标 | | | |
底漆 | 中间漆 | 面漆 | | |
漆膜外观
有光半光或无光 | 平整光滑无机械杂质
无光 | 平整光滑无机械杂质
半光 | 平整光滑无机械杂质
亮光 | |
漆膜颜色 | 符合色差范围 | 符合色差范围 | 符合色差范围 | |
固体含量∕%
A组份
有效成分含量∕% B组份 |
不小于
| 65
40 | 65
40 | 60
50 |
细度∕um
A组份
B组份 | 不大于 |
45
20 |
-
20 |
25
20 |
遮盖力(A组份) ∕g∕㎡
黑
白 不大于
红
其他色 |
——
——
——
—— |
——
——
——
—— |
40
110
150
商定 | |
| |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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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泽∕(60°黑板)∕
(有光、半光或无光) |
≤40 |
≤40 |
≥95 |
表干∕h | ≤3 | ≤3 | ≤4 |
实干∕h | ≤48 | ≤48 | ≤48 |
划格试验∕级 不大于 | 1 | 1 | 1 |
柔韧性∕mm 不大于 | 2 | 2 | 1 |
硬度 不小于 | 0.4 | 0.4 | 0.4 |
冲击∕50㎝ | 漆膜完好 | 漆膜完好 | 漆膜完好 |
耐水性(蒸馏水)∕ 1个月 | 不起泡,不起皱,
不脱落 | | |
耐盐水性(3%)∕ 1个月 | 不起泡,不起皱,
不脱落 | | |
耐丙酮性∕(12h) | 不起泡,不起皱,
不脱落 | | |
耐甲醇性∕(36h) | 不起泡,不起皱,
不脱落 | | |
耐酸性(10%H2SO4)
∕1个月 | 不起泡,不起皱,
不脱落 | | |
耐碱性(10%NaOH)
∕1个月 | 不起泡,不起皱,
不脱落 | | |
耐盐雾性1000h | 不起泡,不起皱,
不脱落 | | |
游离TDI含量不大于∕% | 1 | 1 | 1 |
注:1.耐水,盐水,丙酮,甲醇,酸,碱,盐雾性均用复合涂层来评估。
2.漆膜基本性能检测必须使漆膜在标准的恒湿恒温条件下干燥48小时以上,而耐介质性检测应干燥7天以上,即漆膜完全固化后再检测。
5.2.1 型式检验
本标准规中所列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。在正常生产时,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。在下列情况下亦应进行型式检验:①新产品投产鉴定;②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动;③停产超过半年,重新开始生产时;④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;
5.2.2 出厂检验
本标准中出厂检验项目为:原漆外观、漆膜颜色与外观、固体含量、细度、遮盖力、干燥时间、光泽、附着力为出厂检验项目每批必检;
5.3 产品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,合格后方可出厂,出厂附合格证,必要时另附使用说明;
5.4产品在保质期内若发现有质量问题,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,双方可共同协商或委托法定质检部门依据本标准抽样进行检验,并依其检验结果为仲裁和判定的依据;
5.5供需双方应对产品包装及数量进行检查核对,如发现包装损漏,数量有出入等现象,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。
6 包装 标志 运输 贮存
6.1产品应贮存于清洁、干燥、密封的容器中,宣传品附有标签,注明产品型号、名称、批号、重量、生产厂名及生产日期;
6.2产品在存放时应保持通风、干燥、防止日光直接照射,并应隔绝火源、远离热源,夏季温度过高时设法降温;
6.3产品在运输时,应防止雨淋、日光曝晒,并应符合运输部门有关的规定;
6.4产品在符合6.2、6.3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贮存期为一年。超过贮存,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,如果符合技术要求,仍可使用。
7 安全 卫生 环保规定
该产品属于易燃液体,其挥发的气体具有一定的危害性,施工场所应采取通风、防火、防静电、防中毒等安全措施。涂装过程应遵守涂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。